构建和谐社会笔谈
公正创造和谐
●苏东斌
市场、政府、个人形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三大主体因素:市场的神奇作用在于使用价格工具来配置资源,从而协调社会,走向和谐;政府的首要作用是建立发挥个人能力的权利秩序,而自由就是个人对法律的确认。
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不仅要着眼于把蛋糕做大,更应着力于把蛋糕切好、分好,防止与弱化“马太效应”。
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动因
——差异的永恒性。对于到底应当如何对待贫困阶层的问题,必须首先分析经济失衡的原因。社会发展史表明,差异性是永恒的。人类生存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均衡的。我们既要肯定有种类的区别,又要肯定有等级的区别。既使针对市场经济,凯恩斯曾强调指出:“我们所生活的经济社会的突出缺点在于,它所创造充分就业方面是失灵的,它对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随意专断的和不公正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求改变应得权力结构,以便增加有效需求。这样看来,不和谐或者说冲突本身就是现实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了。
既然冲突是一种常态,所以我们还必须同时关注不和谐的积极作用。因为我们不可能返回封闭的服从部落巫术的共同体中,我们必须走向开放社会的道路,所以波普尔认为,不确定的现实必然有不同的观点,而不同的观点必然就有冲突。所以,开放的民主社会意味着“接受冲突,并非是为了平息冲突,而是为了避免让它们以暴力的形式来表现”,而是“通过各种组织和机构得到抑制,冲突可以在宪法制度之内得以表现”。总之,冲突作为一种推动力而发挥作用,促使人们离开田园牧歌式的乐土,是迈向文明和最终迈向世界公民社会的进步源泉。但要强调的是,虽然人的不合群性推动历史发展,但要通过各种宪法来约束,即要求一种社会契约。在二次大战之后才形成的欧盟历史证明:不同社会—国家之间事关种种根本利益的冲突使得人们走向合作、契约和和平联盟,从而接受理性法则的指导。这也就阐明了个人目的冲突的积极意义。这就是说公正的秩序并不产生于人们的良好愿望,也不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诉求,反而是依赖于彼此利益冲突的相互作用。
然而,和谐或冲突的解决又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也趋同发展经济学的一般规律,即一国的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时,随着经济结构迅速变革,社会结构也开始进入了一个剧烈变动阶段。
—机会的公正性。在如何减少“相对贫困”问题时,人们往往更加关注如何解决“差距的扩大”问题。造成差距扩大的表层原因是生产的不足。因为增长是“现代经济学的中心问题”,由于现代国民经济其核心是进步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增长都伴随着某一种更好的分配。”一般来讲,科学的发现与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的共同原因。但是,两者并没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增长本身并不能自动带来“更好的分配”。而分配问题不解决妥当,甚至还会发生逆转的趋势,即使一个对少数人过分充足的世界变成一个对所有的人匮乏的世界,从没有再分配的增长到没有增长的再分配。
我认为,这里的“条件”就揭示了和谐的深层原因,即把自由与公正平等联系起来,因为这两者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选项,也正如著名学者阿·森所说:“对个人要求不应当从人们分别拥有的资源或初级商品的角度来衡量,而要从他们实际拥有的选择他们有理由珍惜的生活方式的自由的角度来衡量。”这样,在对待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只能遵循两大原则。
其一是差别原则。报酬的获得不仅在于拥有生产资料等可以让渡的资源,而且还有通过发挥个人的不可让渡的天赋。虽然报酬是根据个人的天赋及其运用来分配的,但是,所得的比重应当倾向于足以弥补受训练、受教育以及利用天赋来帮助不幸的人所花费的代价。罗尔斯强调过这一点,马克思更强调过这一点。即“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必然造成结果中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二是机会原则。虽然平等的根源或者在于不可让渡的天赋,或者在于可让渡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初始分配,但是社会要想和谐,必须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而它的前提又是人的“能力方面的平等”。
由此可见,自由——能力——机会——报酬之间的循环,虽然是处于平等的起点与不平等的归宿之间互动,但是,机会所引来的选择却充满了不稳定性。所以,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人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因为这将失去必要的信息。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要素
—市场的配置。既然和谐的本质是应得权利与现实供给的统一,而人们的社会需求又是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个体性和易变性,那么满足这些需求的经济活动,是否可以进行理性的计划?对此,哈耶克一再宣言,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他们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这种危险的知识自负上。因为这个观点并不是建立在意识形态或价值选择上的对立,也不是在追求所既定的目标在道德上是否可取,而是从事实出发,计划经济体制的方法根本无法实现这些目标。
相反,卢梭一直怀疑个人财产制度,因为理想主义普遍认为,中央计划经济不仅提供社会公正,而且还能使社会资源得以更有效的利用。但他们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任何人都根本不可能知道人们在这种计划中所能够动用的资源总和,因此对这些资源不可能进行集中控制。
其实,无论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经典论述,还是马克思的价值自发形成理论,以及哈耶克的扩展秩序路径,都在充分说明经济运行中的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的团体中才能行通,而对于一个利用广泛的劳动分工导致更高的生产力的环境中,任何个人不可能知道他在为谁服务。这里,不发生他的任何动机与愿望,而是他必须遵守一个抽象的规则,即市场的秩序。因为价格体系实际上是一种工具,能使成百上千万人协调他们的行动,以适应他们自己并不直接具体了解的社会的种种变化、需求和状况。
整个经济秩序都是建立在下列事实之上的:价格充当了一种指南、一种信号,它引导我们利用我们根本就不相识的人们的力量和天赋,去满足这些我们一无所知的人们的需求。价格是实现经济活动协调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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