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抓大放小”中出现的误区
──对“抓大放小”的几点认识
魏达志
一、哲学上的困惑与现实中的选择
从哲学意义上考察,“抓”和“放”是对立统一的一对范畴,“抓”和“放”是主体行为,“被抓”和“被放”是客体行为,“抓”和“放”是政府的主动行为,“被抓”和“被放”则是企业的被动行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应当成为市场主体,当企业总是处于客体而非市场主体时,建立市场经济的体系和环境则是一场空谈。从哲学意义上讲,只有当企业真正摆脱被“抓”的阴影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时,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强国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科学而又民主的政府,所以,“抓”和“放”虽是政府行为,却是科学规划与宏观调控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无论是计划经济、转型期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是不可缺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抓什么,放什么,抓多紧,放多松。我们不能设想一个完全没有“抓”和“放”的无政府社会,能把中国建设成为富有特色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所以,一个有序的社会离不开“抓”和“放”,因为这是现实的选择。
二、“抓大放小”与“国计民生”
中国要建成具有强大综合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抓的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技术安全的若干产业,或是能为国家财税作出重大贡献并大规模地占领世界市场的产业,从整个国有经济的结构比例上讲是很少的一部分,也即是“国计民生”中涉及“国计”的这一部分,抓“国计”,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按市场经济的方式,突破区域、省、部及各种条条块块的束缚,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功能,抓出几个象样的跨国公司来。“抓大放小”,换言之,即抓“国计”放“民生”,把“民生”中涉及公益事业、衣食住行、吃喝拉杂等等的各类企业逐步放开,从而在结构上使绝大部分国有企业能够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不能简单地从规模上理解“抓大放小”,而应从结构上理解为“抓少放多”,其中这个结构中的“少”,即是我们要抓的规模上的“大”,这样才更为科学合理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如果只要是规模大的就抓,从结构上就形成了“抓多放少”,这种抓法肯定与中央政策不符,政府成了特大型企业,这样不仅政府太累,弊端太多,抓不过来,而且又会重蹈“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覆辙,企业还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与解放。
三、“抓大放小”是国家行为
“抓大放小”应当是国家行为,国家“抓大”是通过结构调整出效益,注意重长远利益,地方“抓大”,是通过政策倾斜出效益,注重眼前收益,如果全国上下都来“抓大放小”,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十五大的精神实质而错误理解盲目执行,那么将会抓出许多不是“大”的“大”,将会抓死许多可能成为“大”的“小”,并将走向另外一个可怕的齐步走、一窝蜂的极端,目前社会的表现就带有这种明显的倾向,尤其是在“抓大”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误区,这是应当关注的。
根据1995年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与《管理世界》评出的我国最大500 家工业企业,不仅无一家够世界最大500家企业的入围资格, 而且其销售收入之和也不及美国最大工业企业通用汽车公司一家。如何改革中国大型企业的状况呢?假定每个省平均能抓好10家大型企业,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就能抓好300 家大型企业,其中只要有百分之一、二能进入世界最大500家企业, 中国的经济就将会发生质的变化了。如果不从国家行为上考虑抓“大”,如果全国从省到地、市、县都来抓“大”,很难想象会抓出一个什么局面,不是盲目倾斜,就是重复引进,不是结构趋同,就是恶性竞争,生产要素不能在更大的范围里优化组合合理流动,区域利益高于国家利益,想上规模上不了规模,想抓效益降不下成本,越抓越乱。“抓大放小”一定要强调局部服从全局,近期服从长远,地方服从中央的发展原则。
同时,我们要把政府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抓,与对大型企业法制环境、制度建设、产业导向、资产重组上的政府推动区别开来,把转型期政府的过渡行为与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的规范行为区别开来,何况随着国有资产改革的深化,其资产形态亦将分别表现为货币形态、证券形态和实物形态,国有经济公有制亦具有多种的存在方式和实现形式,这样才有利于政府把该抓的那一部分管理得更好,才能正确理解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讲的“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精神实质。
(作者系深圳大学特区台港澳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收稿日期:1997年9月21日 编印日期:1997年9月30日 编辑:江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