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腐败不是单纯学术问题
时间:2003年6月10日 作者:杨沐(新南威尔士大学) 来源:学术批评网
首先感谢这次会议的组织者安排我这发言稿在会上宣读,同时也向代我宣读的同事表示感谢。我由于教务缠身,无法自己来参加这次会议,在此向大家道歉。
学术腐败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它牵涉到一系列的文化、传统、社会以至经济、政治和体制方面的问题。跟社会上的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根治之道。仅仅以学术规范来遏制学术腐败,那是指标不治本,不可能根除腐败。遏制学术腐败,不能仅靠学术界的努力,还要靠全社会的、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1988年,我在一篇文章中明确地提出学术文论写作规范问题,当时写作的主要动因之一,就是要反对学术腐败。有一段与此有关的内情几乎不为人知。1987年我在澳洲,见到国内音乐学界某核心刊物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那篇文章从头至尾完全是从一篇英文文论翻译过来的,就连文中的所有谱例也都是原封不动地从英文原版上复印下来的。但此译文在该刊发表时并未注明“翻译”而是直接署了翻译者的姓名,当然也完全没有注明英文原文的出处,俨然是该译者自己的著述。这是不可辩解的抄袭行为。我给该刊主编写了一封读者来信,指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希望该刊发表我的来信,以端正学风并对读者负责。但是这一信件被该刊压下了。后来我利用回国探亲的机会专门登门拜访了该刊的第二主编,严肃谈及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将我的批评信缩减到数百字,语气也降底到最轻描淡写的地步,题为“译文应注明出处”而完全不提抄袭剽窃,这才终于被该刊在很不显眼的版面上刊出了。那位剽窃者当时在某高校身居要职,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之中,该刊那位主编最终能同意刊登我的短信,也许已经可以算是颇有勇气了吧;而在那种社会环境中我的呼吁没能引起学术界应有的重视,没能起到遏制学术腐败的作用,也应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我1988年谈学术规范的文论发表之后,国内音乐学术界召开了一两次座谈会讨论文论写作问题和文论写作的教学问题,有一两所音乐院校还开设了文论写作课。我当时很高兴,以为国内音乐学术界开始重视学术规范和学术腐败问题了。但结果我却大失所望。因为我随后得知,当时的那些座谈会和文论写作课基本上没有涉及具体的学术准则、学术写作规范和学术腐败问题,而在相当程度上是务虚不务实,空谈政治,空谈在学术研究和文论写作中突出马列思想。我这里用了“空谈”这个词,指的是那种务虚不务实的做法实际上给了学生一种误导,好象马克思主义的治学方法就是唱唱政治高调,而不必注意实实在在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在那样的氛围之内,一些不符合学术规范、违背学术准则的伪劣之作,甚至一些学术道德败坏的剽窃抄袭之作,只要政治调门唱得高,就无人敢于兴师问罪。
与十几年前相比,近几年各媒体与刊物连篇累牍地发表有关文章,今天我们还专门开会来讨论遏制学术腐败,可算是一大进步。但我希望,这一切不要流于空谈,不要干打雷不下雨,学者们应该在这方面多做些具体的实事。由于发言时间有限,我下面仅谈两点技术性细节。
1.近年来国内学术刊物越办越多,但是不少刊物却面临高质量的稿源缺乏的问题,甚至因此而降低刊用水准。刊物和出版社的学术水准良莠不齐,编撰体例和规范要求也不统一。这同样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对著述出版与否的考虑中,常常掺杂了一些不应有的非学术因素,例如对于人际关系的考虑,致使一些不符合学术规范甚至抄袭剽窃之作也能得以发表。一位编辑曾对我提到一个现象:因不符合学术规范而被某家刊物拒绝的文章,却常常能原封不动地被另一家刊物发表。这使得坚持学术规范的刊物相当无奈。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范一则差强人意,二则仍然未被统一执行。我觉得,各学术刊物和出版社除了努力自律、提高自身水准以外,还应该加强联系,协力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统一的规范并共同遵循。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联防体系”,有利于杜绝学术界伪劣假冒产品出笼的机会。
2.抄袭剽窃是学术腐败的一大表现。剽窃国内的著述比较容易露出马脚,但是通过翻译而剽窃国外著述的做法至今为止仍然容易蒙混过关。由于中外学术资讯的交流严重不足,就连上面提到的那个一字不漏地放胆抄袭的实例在国内也居然无人识破。但更为复杂的情况还在于似是而非的抄袭剽窃。按理,不论是直接征引还是间接征引,都必须在文中相关之处具体注明那是译自或出自哪一原著的哪几页,而且必须在文末或书末给出原著的详细出版信息。不这么做,就说明该作者即使不是有意抄袭剽窃,也是属于缺乏学术文论写作规范的基本常识,其他的辩解都是没有说服力的。偶然的巧合是极其罕见的而且只可能在个别段落发生,而即使是巧合,也至少说明该作者在学术上孤陋寡闻,发表了别人早已发表过的言论和见解而不自知。但是现在国内有大量的著述在这一方面是极其含混的。不论自己的著述中有多少翻译或引用的成分,也只在文末或书末含糊笼统地附上一个“参考书目”了事,就连许多资深学者的著述也是如此。说得轻些,这是不懂学术规范,说得重些,这就是学术道德“失范”的一种表现。有时,编审者和出版者也应对此类腐败负有责任。一些作者曾跟我说过,自己的书稿署名为“编著”,却被出版社改为“著”,显见出版机构缺乏专业常识。此外,由于刊物或出版社有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低下或是基于人际关系之类的非学术考虑而对剽窃之作姑息容忍甚至助长学术腐败的情况不是没有的。鉴于发言时间有限,我此处不列举实例。
在西方的许多大学,在本科生人手一册的学习手册中,文论写作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学生倘在某一科目的文论写作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行为,直接的处分就是该科的学分为零。至于教职员,如果被发现在著述中有此行为,则可能丢掉职位。然而至今为止在中国大陆,不但有许多学生没有得到有关的知识与教导,就连许多老师和学者也都欠缺这样的常识。这是必须引起我们严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样,这牵扯到许多非学术因素,其实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根本解决。
由于发言时间有限,我就谈到这里。进一步的详细讨论留待日后有机会时再谈。谢谢大家。
(注:本文为作者提交给此次会议的发言,由其他参会学者代为宣读)
(感谢杨民康先生推荐)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3年6月10日